工商注冊登記主要有四個業務:1、公司設立 ;2、公司變更 ;3、分公司設立 ;4、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
一、公司設立
(1)流程:
名稱核準→打印核準通知書→提交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材料→取證→刻章→國稅、地稅備案、核定稅種→銀行開立基本戶→申領發票。
(2)公司設立條件:
a.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b.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限額
c.有固定經營場所(提供租賃合同)
(3)設立需要提交的資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查看說明) ◆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
7.住所使用證明。 |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
3.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紀錄(募集設立的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
4.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出席股東大會或創立大會的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
5.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查看說明) ◆ 發起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發起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 發起人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 發起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 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 其他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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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查看說明) ◆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 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其中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可以與第3項合并提交;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
9.住所使用證明。 |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1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
13.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
二、公司變更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查看說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的使用證明。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 減少注冊資本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 變更經營范圍的,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 變更股東的,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查看說明)
◆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三、分公司設立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